BA01 – BA24碼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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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1 | 基本身體 清潔 | 1.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下項目:梳頭修面、穿脫衣服、床上擦澡、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等)。 2.床上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需求得不執行 3.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1 組合;必要時得早晚各使用 1 組合,且執行BA01 之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BA07 及 BA23。 | 標準260元 原民區離島 310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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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2 | 基本日常 照顧 | 1.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進行基本日常生活協助,例如:協助翻身、移位、上下床、坐下/離座、刷牙洗臉、穿脫衣服、如廁、更換尿片或衛生棉、倒尿桶、清洗便桶、造廔袋清理、清洗臉及/或手、刮鬍子、修剪指(趾)甲、協助用藥、服藥、整理床(及更換床單) 、會陰沖洗(無使用身體清潔)等。 2.第 1 點未列項目而屬基本日常照顧,得經照管中心同意後比照列入。 3.本組合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1 日限使用 3 小時。 4.除 BA22 巡視服務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用。 | 標準195元 原民區離島 235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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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3 | 測量 生命 徵象 | 1.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因疾病需要須進行之監測 (1) 測量長照需要者之血壓、體溫、脈搏及呼吸 (2) 記錄及異常時轉知家屬及個管員(或照顧管理專員)。 2.本組合係為配合長照需要者生理狀況且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的服務,若屬於服務提供前後的觀察,則不適用。例如,為了解長照需要者是否合適當下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壓,本組合即不適用。 | 標準 35元 原民區 離島 40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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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4 | 協助進食 或管灌餵 食 | 1.內容包括:進食環境(含長照需要者安置)準備、加熱飯菜、餐具準備、協助餵食(或灌食)、觀察進食的量及反應,提供受照顧者及家屬有關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的諮詢和討論,以及善後等。 2.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3.本組合 1 餐為 1 組合。 | 標準 130元 原民區 離島 155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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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5 | 餐食照顧 | 1.餐食照顧,下列任 1 組合: (1) 在案家備餐、備餐後用具及餐具善後工作及清潔,備餐 1 次為 1 組合。 (2) 在案家準備 1 日所需之管灌飲食及善後工作及清潔。1 日使用 1 組合。 2.單純之加熱飯菜、非自製食物(如管灌食品、牛奶等)之管灌食物屬於BA04。 3.同住之長照需要者共同使用此項照顧組合時,僅擇一長照需要者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 | 標準 310元 原民區 離島 370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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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7 | 協助沐浴 及洗頭 | 1.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下項目: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脫衣服、全身淋浴、坐浴或盆浴、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浴間之事前準備及事後清理。 2.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須求得不執行。 3.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勵或參與式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4.本組合係指於浴間(或類似之場所)執行之項目,若屬於床上擦澡,則屬於編號 BA01;床上沐浴或原床泡 澡比照列入本組合。 5.本組合已包含 BA01「基本(簡單)身體清潔」、BA23「協助洗頭」之內容,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1及 BA23。 | 標準 325元 原民區 離島 385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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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8 | 足部照護 | 1.內容包括: (1) 評估趾甲及足部皮膚。 (2) 趾甲及其周圍修剪、足部長繭處之處理、足部按摩及保養。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人員提供。 3.若屬於日常指(趾)甲修剪,則屬於編號 BA02 | 標準 500元 原民區 離島 600元 |
| 編號 | 組合 | 組合內容及說明 | 給(支)付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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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09 | 到宅沐浴 車服務–第 1 型 | 1.內容包括:利用專用車輛,攜帶行動浴槽至案家,進行沐浴前評估及提供全身式沐浴,包含架設沐浴裝置、協助服務使用者身體清潔、穿換衣服、移位、維護服務使用者安全及使用後之清理等。 2.本組合至少須由 3 位長照人員所組成的團隊提供服務。 3.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可使用本項服務,不受第一節給付第五點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限制,惟其給付額度仍僅給付失能者「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 30% | 標準 2,200元 原民區 離島 2,640元 |